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696号 罪犯方少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庐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2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同案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九中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7)赣01刑更2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方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少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