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0民初4961号之三
原告:刘庆喜,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王洪江,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刘庆喜与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刘庆喜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刘庆喜负担。
审 判 长 贾晓红
人民陪审员 毛文豪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