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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30民初4961号之三

4961刘庆喜与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庆喜;王洪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0民初4961号之三

原告:刘庆喜,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王洪江,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刘庆喜与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刘庆喜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刘庆喜负担。

审 判 长  贾晓红

人民陪审员  毛文豪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