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2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方敏,女,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惠纳(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39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方敏与惠纳(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惠纳(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关闭不再经营。2019年3月30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