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08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博特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三喜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定博特皮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8民初11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抵押物已处理完毕,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8民初11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增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云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