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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1226号

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尚其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尚其桂;鲁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8534315X。 法定代表人范熊熊。 被执行人尚其桂,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鲁辉娟,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6月14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其桂、鲁辉娟自动履行执行款156356.05元,执行费2245元,合计158601.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其桂、鲁辉娟的存款158601.0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王幼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