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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刑终70号

田志赢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田志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刑终70号 原公诉机关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志赢,男,1993年9月7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定陶公安局取保候审。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志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鲁1727刑初39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田志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8)鲁1727刑初398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明军

审 判 员 王英超

审 判 员 于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远哲

书 记 员 王永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