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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执2260-4号

李献林、程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献林;程洪亮;祁俊生;张洪武;陈振雷;张学东;黄永超;郑则峰;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2执2260-4号申请执行人李献林,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程洪亮,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祁俊生,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洪武,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振雷,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学东,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黄永超,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郑则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文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花园小区26号楼1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6206990M。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国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