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2执2260-4号申请执行人李献林,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程洪亮,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祁俊生,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洪武,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振雷,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学东,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黄永超,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郑则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文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花园小区26号楼1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6206990M。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国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