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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32号

季俊杰、班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俊杰;班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季俊杰。

申请执行人:班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班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1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班炜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