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季俊杰。
申请执行人:班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班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1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班炜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