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62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姜心超,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姜心才(曾用名小高),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姜心超与姜心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心超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姜心才采取如下措施:1、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心才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有皖sxc788号车辆登记信息并查封了该车,同时向姜心才送达了查封裁定和交车通知书,要求限期交付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执行财产。2、2019年1日8日通过直接向被行人姜心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3、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3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勇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无财产信息。4、2019年3月30日,对姜心才进行了纳入失信人员。5、2019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朱勇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令。6、鉴于被执行人姜心才在规定的时间未交付查封车辆,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皖16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立
审判员 杜运发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