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3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乔某,女,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依据是(2018)豫042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为要求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婚生女张怡晨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故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物或行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标的而强制执行的。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