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5367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区弘北万昆建材经营部 。 经营者刘军辉。 被执行人伍云早 。 德阳市区弘北万昆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伍云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XXX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不动产、有价证券、汽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