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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804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张风;梁海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80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马琳,行长。

被执行人:刘张风,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梁海彦,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我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张风、梁海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京0108民初8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张风、梁海彦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张风、梁海彦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权属证书号:××××××××)房屋的查封。

二、强制将被执行人刘张风、梁海彦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买受人冷红卫(身份证号:××××××××)名下。

三、原不动产证作废,因无法提供原件,请协助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