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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161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赵雪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赵雪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161号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负责人李世果。被执行人赵雪松,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住郑州市金水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赵雪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

一、被告赵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租金24500元及违约金1225元(租金、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租金按490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违约金按未付租金的5%计算);

二、被告赵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车辆一辆(车型:C52.0AT尊悦,车牌:豫A×××**,发动机号:49687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5元,由被告赵雪松负担。赵雪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岳建华进行限制高消费;2、2019年1月3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3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人行相关信息;4、2019年2月21日传统查控去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5、于2019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赵雪松列入失信名单;6、于2018年3月20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王 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