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579号
原告:焦利波,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故县。
被告:王宏斌,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故县。 原告焦利波与被告王宏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焦利波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追偿权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利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利波承担。
审 判 长 李晋安
人民陪审员 侯国斌
人民陪审员 魏俊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海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