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403民初2579号

焦利波与王宏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焦利波;王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579号

原告:焦利波,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故县。

被告:王宏斌,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故县。 原告焦利波与被告王宏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焦利波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追偿权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利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利波承担。

审 判 长 李晋安

人民陪审员 侯国斌

人民陪审员 魏俊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海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