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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民初2491号

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露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露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2491号

原告: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清,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杰,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王露娜,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露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露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津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