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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执1191号

焦瑞根与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瑞根;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焦瑞根,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

被执行人: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文源路工商银行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姚俊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炳,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居民,现被羁押于平遥监狱。焦瑞根与温炳、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48800元。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执行费20888元。被执行人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温炳名下有银行存款41104.84元已冻结并扣划至我院账户,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其代理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代理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07695.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海

审判员 史俊刚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