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晋0213行初7号原告江苏程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玉树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某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大同市财政局,住所地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采购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某2,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程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财政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江苏程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剧利军
审 判 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耀华
二O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可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