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穆新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耀东,董事长。
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