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庭兑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10000元,于2019年2月25日前每月兑付1000元,直至兑付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在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2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霍彩霞审  判  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