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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1045号

冯淑英、朱建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冯淑英;朱建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冯淑英,女,193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朱建龙,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冯淑英与被执行人朱建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春波

审 判 员  胡志喜

代理

审判员  解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