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冯淑英,女,193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朱建龙,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冯淑英与被执行人朱建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春波
审 判 员 胡志喜
代理
审判员 解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