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2493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被执行人:梅小强,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潼南区。
被执行人:文治伍,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潼南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梅小强、文治伍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小强、文治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案款766元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治伍主动履行完毕,共计23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剩余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商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临控,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依法缴纳案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缴纳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2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6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23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536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应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道川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