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6121号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陈某。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 黎
人民陪审员 陈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 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一娴
书记员刘雪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