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228号罪犯蒙志军,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蒙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2014年2月20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5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星、白媛媛,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指派张晓勇、高远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蒙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10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6月共五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3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蒙志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志军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皖舜
审 判 员 王慧勇
人民陪审员 乔佳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