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魏国万,男,195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宋碧玉,女,195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军与被执行人魏国万、宋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魏国万、宋碧玉履行(2018)川20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建军借款本金177,171.28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魏国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经本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愿意以拍卖该住宅的二拍流拍价31404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253101.28元,申请执行人将应付的差额款60940.72元缴纳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及房屋评估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魏国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作价314042元,交付申请人吴建军抵偿债务253101.28元。 二、被执行人魏国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属归吴建军所有,同时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灭失。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