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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执71号

利辛县宏发商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宏发商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利辛县唯品尚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3执71号申请人利辛县宏发商贸,住所地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N3E903U。被执行人利辛县唯品尚购,住所地利辛县,注册号341623600429441。经营者韩宏海,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宏发商贸于2019年1月7日因被执行人利辛县唯品尚购不履行(2018)皖162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8日向利辛县唯品尚购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3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利辛县唯品尚购及其经营者韩宏海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利辛县唯品尚购、韩宏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19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利辛县唯品尚购、韩宏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日对利辛县唯品尚购、韩宏海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8)皖162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学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山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