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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29号

高明亮申请执行洪海龙、洪额尔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明亮;洪海龙;洪额尔敦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5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明亮,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洪海龙,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洪额尔敦,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执行的高明亮申请执行洪海龙、洪额尔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洪海龙、洪额尔敦已履行人民币42988元,该案执行标的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可支取(或认领),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内0521执2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