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83执2513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振,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振罚金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8)鲁098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4日、12月26日,2019年1月31日、3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2019年3月1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82元,并上交国库。2019年3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也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在下落不明,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书祥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欣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