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3民初990号
原告:河南豫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
法定代表人:马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辉,男,公司员工。
被告:刘小新,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田国彦,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河南豫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泰公司)与被告刘小新、田国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豫鑫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小新、田国彦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返还豫鑫泰公司借款53939.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小新、田国彦承担。事实与理由:刘小新以买车经营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与豫鑫泰公司签订借据,田国彦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豫鑫泰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截止现在,刘小新仍欠豫鑫泰公司借款53939.24元。豫鑫泰公司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刘小新、田国彦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刘小新向豫鑫泰公司出具的借据载明若因本借据发生纠纷,由豫鑫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豫鑫泰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本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滨
法官助理张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