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胡大华,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书杨,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沈芹芹,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程苗,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大华与被执行人张书扬、沈芹芹、程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52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