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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432号

胡大华、张书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大华;张书杨;沈芹芹;程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胡大华,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书杨,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沈芹芹,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程苗,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大华与被执行人张书扬、沈芹芹、程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52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