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960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陶建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文、陈苗,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玉龙,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
申请人:喻长春,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黄玉龙、喻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玉龙、喻长春名下共计价值179721.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玉龙、喻长春名下共计价值179721.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