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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民初960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黄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黄玉龙;喻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960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陶建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文、陈苗,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玉龙,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

申请人:喻长春,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黄玉龙、喻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玉龙、喻长春名下共计价值179721.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玉龙、喻长春名下共计价值179721.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