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70号
原告:赵秀兰,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王志鹏,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辽宁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秀兰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倜然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倜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