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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70号

原告赵秀兰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秀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70号

原告:赵秀兰,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王志鹏,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辽宁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秀兰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倜然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倜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