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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4执恢226号之四

张太亮、刘荣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太亮;刘荣润;韩玉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04执恢22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太亮,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

被执行人:刘荣润(曾用名刘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

被执行人:韩玉荣,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太亮与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太亮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有保全的房产,该房产网络拍卖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房产以第一次流拍价5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价46714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太亮以物抵债。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以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拘留十五日,后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予实施。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8年10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的证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于2019年3月29日再次查询被了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的证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刘荣润名下有车辆,但因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涉及其他案件,该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部分账户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荣润的部分银行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暂未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张太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其他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了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的失信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太亮,申请执行人张太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太亮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荣润、韩玉荣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刘国贤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