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22执69号权利人昌黎县人民法院,所在地昌黎县地王大街**。被执行人吴亚民,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住昌黎县昌黎镇吴庄村份证号:1303221***********。 吴亚民被处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2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吴亚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亚民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存款。2、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名下无住房公积金。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以及能够及时处置或变现的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及时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卢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齐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