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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23执恢25号之二

童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1-29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童俊

裁判文书全文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3执恢25号之二被执行人童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3执恢2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童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