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3执恢25号之二被执行人童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3执恢2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童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