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4执2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业华,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孙金勇,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张静,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关于胡业华与孙金勇、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26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静()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鼓浪屿南苑15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证号:鲁(2018)淄博博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9658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静()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鼓浪屿南苑15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证号:鲁(2018)淄博博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965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延亮
书记员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