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322执455号之三

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树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树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22执4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二建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杨树田,男,1976年10月8日生,住昌黎,住昌黎县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树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8.60元,现因已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树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8.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艳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琪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