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22执4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二建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杨树田,男,1976年10月8日生,住昌黎,住昌黎县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树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8.60元,现因已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树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8.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艳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琪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