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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72民特608号

唐臻、王淑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唐臻;王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72民特608号

申请人:唐臻,男,汉族,1978年9月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王淑芳,女,汉族,1954年9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唐臻、王淑芳要求宣告唐宗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唐臻、王淑芳诉称:2018年8月28日清晨8点左右,唐宗好驾驶“鲁崂渔养75067”号渔船驶向青山码头,经过崂山头海域船舶沉没。有关机关已经证明唐宗好已无生还可能,特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唐宗好死亡。经查:唐宗好,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山村**。申请人唐臻系唐宗好的儿子,申请人王淑芳系唐宗好的妻子。2018年8月28日,唐宗好生前独自驾驶“鲁崂渔养75067”号渔船出海,从太清宫码头返回青山码头航程途中,由于船舶沉没而落水失踪。申请人提交了青岛市崂山区渔政船检处于2018年12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唐宗好自意外事故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唐宗好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唐宗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唐宗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唐宗好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并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申请人唐臻系唐宗好的儿子,申请人王淑芳系唐宗好的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要求宣告唐宗好死亡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唐宗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黛娜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董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