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3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 代表人:杨新军,行长。
被执行人:郑丙国,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爱苹,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李刚,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苏敏,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元富,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肖淑玲,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郑丙国、王爱苹、李刚、苏敏、李元富、肖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845453.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丙国、王爱苹、李刚、苏敏、李元富、肖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845453.44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3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