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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3执138号

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甲;朱某;杨某某;杜某某;朱某已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平凉市崇信县市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朱某已,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甲、朱某、杨某某、杜某某、朱某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