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平凉市崇信县市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朱某已,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崇信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甲、朱某、杨某某、杜某某、朱某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