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734号 罪犯余冬保,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冬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已交付6000元),追缴余冬保非法所得6414796.84元受贿所得及高尔夫球杆一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7)赣01刑更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在江西省豫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小慧、胡越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余冬保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冬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本次减刑提交已交付财产9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证据材料,原审判决认定其已将赃款全部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余冬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冬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