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刑更263号 罪犯谢眉廷,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繁峙县人。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忻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眉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上诉。2004年11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一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2008年3月4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眉廷犯故意杀人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15日,该犯被交付汾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6月2日,调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4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谢眉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手工制作工种,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12月、2016年12月、2017年8月、2018年3月共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526分。该犯的从严情形为:暴力(死缓)、数罪(死缓)、数十。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眉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眉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4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艳燕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马 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