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石宝镇。
被执行人:杨孝明,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凤鸣村。
被执行人:蔡忠厚,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 本院在执行李永与杨孝明、蔡忠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粤52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但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孝明、蔡忠厚进行了拘留,将杨孝明、蔡忠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至今,被执行人杨孝明仅付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蔡忠厚也只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元。对于尚欠的债务,经查,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素锋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赖荣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子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