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932号
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金路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尹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湖南一星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调解。
被告:梁伏莲,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洲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麦丽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为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