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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04执恢457号

王义发与王晓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义发;王晓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04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王义发,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街******。

被执行人:王晓晔,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58号4单元201室本院依据(2008)外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义发与王晓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5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王晓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晓晔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王义发,申请执行人王义发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清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