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066号
原告:汤相春,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汤时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杜昌换,女,45岁,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相春诉被告汤时功、被告杜昌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殷宝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9年3月30日,原告汤相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相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相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相春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