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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民初197号

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与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钱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30民初197号

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嘉馨园**底商。

负责人:贾折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峰,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颖,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涿鹿县。

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阔礼怀来分公司)与被告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阔礼怀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服务费259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和服务费暂计至2018年11月13日,此后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出借人缪璐、借款人钱颖、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杭州币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币港湾公司),通过达飞APP平台在线签订了借款协议(bgw-kxy@74500008901)、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出借人通过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向借款人支付借款3500元,借款人按年利率13%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向出借人和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支付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包括:咨询管理费和应支付给出借人的收益)。上述协议签订后,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依据与借款人签订的《代扣授权协议》,将借款3500元,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打入了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借款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支付义务。截止2018年7月25日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款,借款人尚欠本金3500元。上述借款,自最后一次还款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借款人共欠本金3500元、综合费用259元。2018年9月7日,币港湾公司出具了收款确认函,2018年9月6日鑫诚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达公司)履行了保证还款义务,通过代偿的方式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2018年9月6日达飞公司与鑫诚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达飞公司将服务费债权转让给鑫诚达公司。2018年11月5日,鑫诚达公司与上海阔礼怀来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鑫诚达公司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债权转让给上海阔礼怀来分公司。述协议签订后,根据借款协议和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居间服务方和债权人于2018年11月9日在达飞APP平台上向被申请人通知了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钱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8日,出借人缪璐、借款人钱颖、达飞公司、币港湾公司,通过达飞APP平台在线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咨询服务协议(bgw-kxy@74500008901)。协议约定,出借人通过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向借款人支付借款3500元,借款人按年利率13%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向出借人和达飞公司支付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包括:咨询管理费和应支付给出借人的收益)。出借人通过居间服务方币港湾公司,经恒丰银行向被告转款3500元,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1月5日出借人、达飞公司与深圳博泽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利息、违约金和服务费259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同日,深圳博泽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就此,原告已获得对被告的全部债权。2018年11月9日,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通过达飞云贷APP平台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代扣授权协议、恒丰银行电子回单、达飞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债权转让协议、收款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收款确认书、达飞公司出具的站内信确认函和说明函等有效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的达飞云贷APP平台向出借人借款35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逾期后,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居间服务方达飞公司将出借人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原告合法获得了受让债权;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从2018年7月25日计至2018年11月13日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和服务费259元,符合年利率不超24%的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借款本金3500元及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和服务费259元;

二、被告钱颖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4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钱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