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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民初1231号

赵卓海与康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卓海;康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1231号

原告:赵卓海,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康壮,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卓海诉被告康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卓海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卓海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卓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卓海负担。

审判员  邾立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喻 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