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1231号
原告:赵卓海,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康壮,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卓海诉被告康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卓海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卓海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卓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卓海负担。
审判员 邾立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喻 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