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02执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晓玲,女,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何萍,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黄晓玲与被执行人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湘09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晓玲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黄晓玲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何萍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何萍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晓玲,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黄晓玲未能提供。2019年1月16日,本院对何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黄晓玲,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黄晓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全部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伏 颖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秦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