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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民初3018号

闫云雷与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9-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闫云雷;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02民初3018号

原告:闫云雷,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芝(系闫云雷母亲),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姜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段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海,该公司职员。 原告闫云雷与被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云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芝,被告保利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云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与保利物业公司共同赔偿闫云雷房屋损失5655元、评估费4000元、租房费用12000元、家具和榻榻米垫损失1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与保利物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闫云雷系长春市南关区润天观湖国际6栋2楼2门201室的业主,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系上述小区的开发商,保利物业公司系上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29日晚,保利物业公司通知闫云雷家中被水淹泡。闫云雷赶到时看到全屋已经完全被水浸泡,水还在从进户门处向门外流淌,其流出来的水是从坐便流出的黄绿色粪便脏水。保利物业公司随即采取措施打通一楼管道,使粪便水通过此处泄出。闫云雷房屋浸泡在粪便脏水中达三天之久,造成家俱被浸泡膨胀、开裂、变形,墙纸开裂、墙皮脱落、产生霉斑、地砖下情况不明。目前造成当年装修的婚房无法入住,现家人租住在外面。因此,闫云雷与物业及地产房方协商赔偿事宜,物业方以此事故不是物业直接造成为由,拒绝赔偿。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自始至终不出面,不作为。为维护合法权益,闫云雷诉至法院。 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未出庭,亦未作出答辩。 保利物业公司辩称,1、闫云雷团购房屋时与中金地产约定不建供暖设备,如果室内冻堵,闫云雷与中金地产应当承担责任。2、闫云雷长期不在案涉房屋居住,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责任。 3、所谓租房损失不应当保护。要求赔偿租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 实依据,鉴定报告和所附照片证明闫云雷房屋仅部分踢脚线和墙根壁纸有损坏,而且损坏轻微不影响居住。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闫云雷系长春市南关区润天观湖国际6栋2楼2门201室的业主,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系上述小区的开发商,保利物业公司系上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29日晚,闫云雷发现自己房屋被脏水浸泡,房屋受损。经过闫云雷、保利物业公司当庭陈述、举证及质证,闫云雷房屋被脏水浸泡的原因为其楼下未出售房屋无供暖设施,冬日室内下水管道冻冰导致楼上生活用水无法正常排出,积水后反灌至闫云雷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闫云雷申请、当事人共同选择,本院委托至吉林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闫云雷受损房屋的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1月8日,吉林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舟评字(2018)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闫云雷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观湖国际6栋1单元201室房屋装修损失价值5655元。闫云雷花费资产评估费用4000元。 另查明,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闫云雷楼下房屋即长春市南关区润天观湖国际6栋2楼2门101室尚未出售,其权利人仍为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闫云雷楼下101室房屋室内下水管道冻冰导致生活排水反灌至闫云雷房屋,导致闫云雷房屋受损,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作为101室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赔偿闫云雷房屋的损失。保利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闫云雷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利物业公司因过错导致闫云雷房屋损失且保利物业公司并非101室房屋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保利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舟评字(2018)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未见重大瑕疵,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评估报告,闫云雷因本次侵权行为房屋装修损失价值为5655元。闫云雷花费资产评估费用4000元。 关于闫云雷主张的房屋家具和榻榻米的损失,闫云雷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家具和榻榻米受损情况,且评估机构经过现场勘查亦没有对上述物品进行评估,本院对闫云雷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闫云雷主张租房的费用,考虑到闫云雷受损房屋修复的实际情况及修复工程的合理时间,本院酌定保护闫云雷一个月的租房费用1500元。 综上所述,中金华安房地产公司应赔偿闫云雷损失合计11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闫云雷损失合计11155元; 二、驳回闫云雷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翔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