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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财保30号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与邓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30号

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街道。

负责人:朱永强,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邓某,住平凉市。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39841.6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就此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39841.65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